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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之前,为大家讲解了 有关合球的一些基本规矩,今天我所Post的文章,依然还是合球的比赛规矩,但我会更深入的注明出来,所以这篇为规矩•人员版,其中讲解的包括:球员、队长、教练、替补员及球队相关人员、 裁判员 、计时员与记录员 以及助理裁判员的,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球员 

a   人数与位置 

比赛时两队对垒,各由44女组成,每队在每个场区内各有2名不同性别的球员。

 

b   攻守阵容与人数不足 

当一或两队球员人数不足时,比赛只能在两队的每一场区均不少于3名球员的情况下开始(继续)比赛,并且不可在一个场区出现21女对12女的情况下比赛。

正常情况下,球队应在整场比赛保持完整阵容比赛,若遇球员被迫或罚离场时,裁判员可在该队教练提出申请改变阵容并获对队教练同意后,允许改变攻守阵容。裁判员会要求两队教练改变攻守阵容以配合上述球员人数不足及男女对手不均的情况。

当一球队出场人数不足或有球员需要被迫退场(如因受伤或由于对队人数不足)而稍后情况有变动时,这球队应安排该球员进入本属于他的场区比赛(除非配合2.1b所列被安排进入另外的场区)

当一球队只要少于6名球员或阵容无法符合上述有效攻守阵容规定时,比赛必须被终止。

 

c   球员替补 

每场比赛每支球队最多可替补4名球员(不须经裁判员许可)

 

被裁判员判罚退场之球员可被替补。如该队尚未用完4次替补权时,则该项替补应被视为替补1次。当被判罚退场的球员不被替补,该队仍被视为已经使用了1次替补;此外该队在该被判罚退场的空缺被替补前不得再替补同一性别的球员。

当已用完所有的替补机会后,再有球员受伤而无法继续比赛时,该球员仍可经裁判允许下被替补。

球员一经被替补退场后即不得再出场比赛。

替补只能在比赛中断时进行。

 

     

队长、教练、替补员及球队相关人员

a   队长 

每支球队指定一位队员担任队长。队长须在上臂佩戴明显的识别带。队长代表全队并负责管理队员的适当行为。教练缺席时,由队长兼任教练职责(见规则2.2b)。队长有权向裁判员提出所有能使比赛顺利进行的事项。

队长向裁判员查询判决时必须采合理而温和的态度、并不得经常查询或提出意见。

队长应在整场比赛担任队长,除了他不在场上比赛时,才由另一名球员担任队长。

 

b   教练 

每支球队只可有一位教练。教练必须坐在该队球员席区,并不得在未经裁判员许可进入比赛场区。

教练得留在球员席区,在不干扰比赛的情况下指导其球员。竞赛规程容许教练暂时离开球员席区指导球员,惟只限于教练必须站在该队球员席区同边之场区之场外。

教练可暂时离开球员席区执行下列工作

Ÿ请求及运用暂停(见规则3.1b)。

Ÿ请求及进行替补(见规则2.1c)。

Ÿ根据规则2.1b之规定,进行阵容改变时告知裁判及对队教练哪位球员不

                  可以投球(规则3.6q)。

  当球队无人担任教练时,由队长执行以上权责 (规则2.2a)

 

c   替补球员及其它人员 

替补球员及随队坐在球员席区之人员全被视为球队成员。除下列情况外,比赛时球队成员必须保持坐在球员席区。

替补球员可在替补之前离开球员席区进行热身

球队之医疗人员可被裁判员允许进入比赛场区诊察与治疗受伤球员。

被替补下场之球员可坐于球员席区。遭红牌驱逐出场之球员必须离开比赛场区。

 

裁判员 

裁判员负责掌控整场比赛。

 

他的工作包括: 

 

a  决定体育馆、比赛场地与器材是否适合比赛并注意比赛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变化。

    取消比赛的原因有:
   Ÿ比赛场地太滑。
   Ÿ比赛场中积水。
   Ÿ体育馆内有危险障碍物。

      

       b   执行比赛规则 

裁判员处罚违规的事项,除非判决不利于非违规队时,裁判员可运用利益原则对此违规不予判罚。

裁判员可在比赛期间任何时刻判罚违规事项,即使在比赛中断时亦可判罚。

 

 

c   采用规定手势明确显示判决 

裁判员规定手势详情见规则附录

 

 

d   当某队自场外取得不公平之利益时,裁判员应立即采适当行动进行处理(详情见规则注释指引)

 

 

e   以鸣笛表示比赛开始、停表、重新开始及暂停 

当球员完成掷球准备及符合掷球所需规定(规则3.93.10)时,裁判员应立刻鸣笛指示比赛开始或再开始。

 

出现下列情况时,应中断比赛:
Ÿ入球得分时

Ÿ违规而必须判罚时

Ÿ不公平获得利益时

Ÿ需执行裁判员掷球时

Ÿ当球员受伤流血时

Ÿ因场地、器材或球员人数改变、行为不当、或因外界干扰而必须采取行动时

Ÿ上半场比赛终了时

出现下列情况时,必须终止或结束比赛:

Ÿ全场比赛时间终了时;

Ÿ因场地、器材或球员人数改变、行为不当、或受到外界干扰而无法继

续比赛时。

 

 

f   判罚行为不当之球员、教练、替补球员、球队职员。
裁判员可正式警告行为不当之球队成员(黄牌),或判退场(红牌)。

除以上规定以正式方式警告外,裁判员亦可用非正式方式警告(提醒)球员、教练、替补员及其它球队成员改变其比赛方式或言行举止。

不当言行请参考规则注释指引

比赛期间若球员有严重的不当行为出现,必须马上驱逐该球员离场。

处理教练行为不当时,裁判员有下列权力:

Ÿ在剩余比赛时间,禁止教练在未经裁判员许可下离开球员席区。

Ÿ在整场比赛撤销该教练之权责

Ÿ将教练驱逐离开比赛场区

 

 

g   在观众干扰比赛时采取行动 

必要时,裁判员得警告观众或请观众离开,或选择取消或结束比赛。

 

计时员与记录员 

 

 

1.    情况允许时应指派一名计时员。

2.     情况允许时应指派一名纪录员。

3.     当比赛中断时,计时员得向裁判员发出声音信号指示某队已要求暂停或替补。

此声音信号不可与裁判笛音混淆。

 

助理裁判员 

 

 

每场比赛应有一名助理裁判员协助裁判员掌控比赛。

助理裁判员应携带一面旗帜,在球出界或靠近自己位置发生犯规时挥动旗帜提醒裁判员。裁判员可在赛前决定及要求助理裁判员协助他的工作范围。

赛前决定的工作请参考规则注释指引

裁判员应告知助理裁判员如何配合他的执法位置做移位。比赛期间助理裁判员应站在比赛区域(1.1)的比赛场区外。

经裁判员许可后,助理裁判员可短暂地进入比赛场区内。

裁判员有权免去助理裁判员的职务及视情况允许时指派替补助理裁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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